每起200-500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奖励

临房网 2021-01-2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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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指违反《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于禁止燃放时间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查处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查处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举报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案件,每起奖励300元。

第五条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九条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举报受理和奖励认定、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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